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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39号申请人黄某1,男,1973年3月8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申请人黄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1与申请人黄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志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