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39号申请人黄某1,男,1973年3月8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申请人黄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1与申请人黄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志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