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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严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孝梁,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孝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孝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严孝梁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渝BGJ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丰华街路段时,与绿化带发生接触,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严孝梁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前往处置时,在现场发现被告人严孝梁有酒气,但因其伤势严重,无法进行呼气检测,民警随即前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提取被告人严孝梁静脉血送检。2014年12月1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严孝梁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孝梁体内乙醇含量为174.6毫克/100毫升。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严孝梁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孝梁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被告人严孝梁的供述和辩解,乙醇鉴定文书,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孝梁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孝梁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孝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孝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俞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