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米友华与金海、米贤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友华,金海,米贤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米友华,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建军,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被告金海,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米贤会,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斌,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友华与被告金海、米贤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友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友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米友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怀志审 判 员 向小英人民陪审员 杨华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