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滕佶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20号罪犯滕佶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凤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佶顺犯强奸罪、绑架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9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滕佶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滕佶顺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滕佶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4.9分。在2013年监管安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奖减刑分3分。有违规行为二次。本次无交纳罚金证明。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佶顺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原犯罪情节和无交纳罚金证明的情况,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佶顺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