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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岳联社诉与刘娅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岳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某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符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弓转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