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水东与钟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刘水东,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钟连春,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东与被告钟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水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水东负担。代理审判员李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罗小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