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边希斋与王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希斋,王易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68号原告:边希斋。被告:王易成,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边希斋诉被告王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边希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易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希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希斋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