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4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965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