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下作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与辛德利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下作业有限公司,辛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下作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南三街。法定代表人张玉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辛德利(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大同区。再审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下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辛德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下作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再审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仅提供蔡洪星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原审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无不当之处,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下作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荆亚坤审判员 徐永凤审判员 邓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志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