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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27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苑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苑某某随被告生活,家庭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共同分担。被告苑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的时间及子女出生时间都属实,我们是自由恋爱,孩子还小,需要共同照顾,故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证具有独立证明效力,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6日生一子苑某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人也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夫妻双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多加交流和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苑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