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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査永林与杨卫国、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査永林,杨卫国,单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963号原告査永林。被告杨卫国。被告单海霞。原告査永林诉被告杨卫国、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査永林,被告杨卫国、单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査永林诉称,2014年7月28日案外人戴开广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杨卫国、单海霞为其提供担保,经索要只归还了80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卫国辩称,担保是事实,但不欠那么多钱。被告单海霞辩称,担保是事实,但已经还了28000元,其中10000元是通过转账的,8000元是被告杨卫国还的,还有10000元是现金还的,戴开广没去世的时候,原告去要钱也没这么多。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戴开广于2014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杨卫国、单海霞提供担保。原告认可杨卫国陈述尚欠2000元。被告杨卫国归还了8000元,余款12000元两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査永林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杨卫国、单海霞为案外人戴开广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杨卫国陈述,之所以还8000元,因为案外人戴开广归还了20000元后原告向其索要借款20000元,考虑到被告单海霞丈夫去世经济困难,20000元愿意与单海霞各半承担,但因手头拮据,故只归还了8000元。原告对被告陈述也予以认可。原告主张案外人归还的10000元是另一笔借款,但原告并无证据提供。结合被告陈述,本院认为,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000元,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卫国、单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査永林借款本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杨卫国、单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600元。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翰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