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与被告鲁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刘x,男,汉族。被告鲁xx,女,汉族。原告刘x与被告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诉称,刘x与鲁xx于199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鲁xx当时带一个女孩由双方共同抚养,2010年鲁xx以外出打工为由,携女儿出走。刘x多次电话联系鲁xx,鲁xx表示不会回来与刘x共同生活。由于农村生活困难,刘x体弱多病需要照顾,所以提出与鲁xx解除婚姻关系。婚后无财产、无外债。被告鲁xx未答辩。在本院庭审中,刘x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刘x和鲁xx系夫妻关系。鲁xx未出庭质证。2、介绍信一份,证明鲁xx20**年离开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伟村,去向不明。鲁xx未出庭质证。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结婚证系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证明夫妻关系的凭证,能够证明刘x与鲁xx系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系刘x、鲁xx原来所居住的村出具的,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在本院庭审中,鲁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26日刘x与鲁xx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0年春季鲁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刘x、鲁xx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由于刘x、鲁xx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被告鲁xx离家出走已超过二年,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刘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鲁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远宏审 判 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