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肖士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肖士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士群,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肖士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24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执字第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