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绍基与徐金根、杭州临安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基,徐金根,杭州临安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125号原告黄绍基。被告徐金根。被告杭州临安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阳镇太阳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徐金根,该公司经理。原告黄绍基为与被告徐金根、杭州临安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越独任审理。经查,2015年8月5日,临安市公安局作出临公(经)立字(2015)10432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徐金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审查,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绍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1元,退还给原告黄绍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徐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