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与曹茂胜、李永凤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曹茂胜,李永凤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267-1号原告: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告:曹茂胜。被告:李永凤。上列原、被告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所有的车牌为鲁G×××××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