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宗跃与叶朝京、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宗跃,叶朝京,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36-1号申请人:周宗跃,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叶朝京,男,汉族,1958年7月3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张莉,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周宗跃与被申请人叶朝京、张莉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周宗跃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6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周宗跃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叶朝京、张莉名下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宗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叶朝京、张莉名下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周宗跃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的查封(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号)。三、解除对申请人周宗跃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的查封(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