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凌与厦门诚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彭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凌,厦门诚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彭志勇,周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127号原告何凌,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君、涂添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诚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39号汇成商业中心1202室。法定代表人周冬梅。被告彭志勇,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周冬梅,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何凌与被告厦门诚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彭志勇、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2015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凌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凌撤回对被告厦门诚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彭志勇、周冬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凌负担。审判员 王红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