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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姬越山诉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姬越山,男,汉族。被告张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越山诉被告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越山因自愿与被告张胜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越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姬越山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