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姬越山诉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姬越山,男,汉族。被告张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越山诉被告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越山因自愿与被告张胜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越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姬越山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