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金周荣与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周荣,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金周荣,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朝鲜族,教师,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孙英,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银行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周荣诉被告孙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周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周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金周荣负担。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贤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