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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蒙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435。委托代理人李宁,男,1959年7月14日,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620。原告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其委托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因其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初在东莞打工时相识并开始谈婚。××××年××月××日,我与被告到封开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叫蒙XX。自从小孩出生后,夫妻感情日渐淡化了,尤其是自小孩戒奶后不久的2010年起至今,被告便离家外出打工,初时,被告都有打电话回家,问候下小孩的情况,但后来就没有电话打回家了,都是我打给被告,相互讲不了几句,被告便挂断电话。夫妻之间平时极少联系、沟通,更谈不上见面了。被告自外出打工时至2013年期间每年回家一次或两次,每次只回家住一、两晚便又去打工了。被告自外出打工至现在,没有汇过钱回家,也没有给女儿支付过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而该费用都是由我支付。女儿蒙XX从出生到现在都是我和我的父母携带及抚养的。我和被告从结婚到现在,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被告从2014年起至今已一年多没有回家。综上,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我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离婚后,婚生女儿蒙XX由我抚养;从离婚之日起至女儿十八岁止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给我作为女儿蒙XX的生活费,至于女儿蒙XX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由我与被告各承担一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我与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陈某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定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提供任何证据为其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初在东莞打��相识并开始谈婚。××××年××月××日,双方到封开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叫蒙XX。被告自2010年起至今便离家外出打工。期间,原、被告夫妻之间平时极少联系、沟通。女儿蒙XX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由原告和原告的父母携带及抚养的。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离婚后,婚生女儿蒙XX由原告抚养;从离婚之日起至女儿十八岁止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给原告作为女儿蒙XX的生活费,至于女儿蒙XX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5年初相识后便开始谈婚,双方经近5年的恋爱后,便于××××年××月××日结婚,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孩,说明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产生感情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被告自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聚少离多,相互缺乏沟通。虽然原、被告现存在感情纠纷,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据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和对女儿抚养的处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主要加强沟通,增加相互信任,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家庭经济,相信是会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区晓曦审 判 员  卢海金人民陪审员  谢雪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玲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