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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韩广合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650号原告韩广合。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压库山村唐遵公路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广合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广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广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韩广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