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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陈海良、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小明,陈海良,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被执行人陈海良。被执行人陈兰。委托代理人王文炳。申请执行人王小明与被执行人陈海良、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900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良、陈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9006.3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2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XX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