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效春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滨汉执字第2471号张效春:原告张效春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执字第247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郭 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