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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绪文与被告方怀清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文,方怀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张绪文。委托代理人冷运江,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怀清。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绪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冷运江、被告方怀清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绪文诉称,2013年10月11日,被告以与原告入股“湖南省汝城县公务员小区”开发为名,向原告收取现金100万元,约定:如果中途退款按壹年50﹪计息。同日,在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00万元现金后,被告出具了收条。由于该项目至今仍然没有开发,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且现有多位被告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已经对被告在“湖南省汝城县公务员小区”的权利进行保全。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退回100万元投资款,并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以该借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被告方怀清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按原告的请求退回投资款,但本人现在没有钱,无法确定付款时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相识。2012年6月30日,原告通过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为被告转存人民币20万元;2013年5月23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人民币70万元;另外,原告支付被告现金10万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条据内容为:今收到张绪文入股湖南汝城县公务员小区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同时,该条据上注明:如果中途退款按壹年50﹪计息。此后,原告未能取得“湖南省汝城县公务员小区”开发项目的股份。2015年7月24日,原告诉诸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一致的陈述,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转存单,中国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及相关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入股“湖南省汝城县公务员小区”为由先后收取原告现金100万元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据此,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接受,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怀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绪文投资款100万元,并2013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被告方怀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治友审 判 员  周亚敏代理审判员  姚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