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茜与雷进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茜,雷进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59号原告李茜,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马平原,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世佳,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进刚,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李茜与被告雷进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罗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敏、朱锡林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茜的委托代理人马平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进刚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茜诉称:2013年4月,原、被告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推土机(140)用于作业,作业期间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27日、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3月3日,每天租金均为600元。之后,原告如期进场、退场。2014年4月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5600元未付。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5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雷进刚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茜主张雷进刚租用其推土机进行作业。李茜举示双方于2014年4月8日签字的《机械退场结算单》,载明:机械名称推土机,作业时间2014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27日、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3月3日,租金每天600元,应付款15600元,剩余款项15600元,承租方雷进刚,出租方李茜。上述事实,有《机械退场结算单》、法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茜举示与雷进刚签字的《机械退场结算单》,载明:承租方雷进刚,出租方李茜,应付款和剩余款项,足以证明李茜与雷进刚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及租金未付事实和租金金额。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李茜主张雷进刚支付租金15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茜支付租金15600元。如果被告雷进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雷进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