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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董事长。上诉人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拆除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争议提交甲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山东省邹平县魏桥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邹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张训东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