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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周某某,汉放,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世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与被告李某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开庭审理时,原告周某某陈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良好婚姻基础。特别近几年来,由于被告李某某赌博,致使家庭财产输光,更是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因双方感情破裂已分居半年以上,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但原告周某某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要求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由于原告周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质证,对原告周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另15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合计222.0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