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安峰与张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峰,张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903-1号原告王安峰,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桂荣,男,汉族,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峰诉被告张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桂荣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交纳保证金3万元并由案外人张超提供其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超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张桂荣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