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霍桂彩与李建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桂彩,李建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霍桂彩,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李建印,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冀EEB2**时风牌三轮汽车司机及车主。申请人霍桂彩与被申请人李建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霍桂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10000元的冀EEB2**时风牌三轮汽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霍桂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被申请人李建印所有的冀EEB2**时风牌三轮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廷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