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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长平与张智武、张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智武,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凤云,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张智武因与被上诉人张长平、原审被告张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智武于2015年8月6日以上诉理由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智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智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0元,减半收取为11520元,由上诉人张智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代理审判员缪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方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