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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让民与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一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让民,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杨让民,男,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一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刘学元,该组组长。杨让民与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一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三民终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让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杨让民经济损失539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终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