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费鹤英与毛贇婷、邵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鹤英,毛贇婷,邵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费鹤英。委托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平,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贇婷。被告邵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室。负责人邵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鹤英与被告毛贇婷、邵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鹤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费鹤英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费鹤英负担。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郁雄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