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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调确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周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周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调确字第01号申请人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住所为湖口县。法定代表人陈爱水,校长。委托代理人殷小龙,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申请人周某。法定代理人周伟志,系申请人之父。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周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课间申请人周某在教室内摔倒,造成双膝髌骨复发性脱位、左髌骨脱位术后不稳、右髌骨术后不稳及左膝髌软骨损伤。申请人周某随后在广州等地治疗,后向学校提出赔偿,双方共同请求调解,2015年8月10日经湖口县双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对“三特”学生有管理制度,但落实不够,对申请人周某校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二、申请人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支付申请人周某赔偿金人民币玖万捌仟元。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截至协议书签订之日止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2、就诊期间交通费、住宿费;3、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4、辅助器具费;5、法医鉴定费。三、申请人周某2015年3月19日因赴广州治疗向申请人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暂借人民币捌万元,申请人周某收到第一条的赔偿款后优先偿还。四、申请人周某投保的学生平安险可另行向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人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投保的学校责任险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事宜,申请人周某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五、本调解协议签订之后,申请人周某因本次伤害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据实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