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弘邦机械厂、∶王晓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弘邦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催字第16号申请人余姚市弘邦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王晓星。。申请人余姚市弘邦机械厂,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77127号(票面金额为450239.27元、出票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高科塑料模具厂、出票日期2015年2月5日、付款日期2015年8月5日)壹份,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已出现,并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弘邦机械厂承担。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银银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