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耿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高邑县法院作出(1997)高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耿某又于2013年3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又作出不准离婚判决。期间,耿某一直和张某分居,又于2015年2月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感情破裂。耿某和张某具体从何时开始分居,至今已多长时间,未予查清。重审时对该问题查清后,依各方因素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予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褚玉华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