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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明聪与刁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聪,刁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77-1号原告张明聪,市民。被告刁艳涛,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聪与被告刁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刁艳涛名下的位于菏泽市华英路北端水岸嘉苑8号楼B单元1403室及8号楼地下车库停车位(编号为8-399)。并提供崔学新、吴凤英名下房产(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刁艳涛名下的位于菏泽市华英路北端水岸嘉苑8号楼B单元1403室及8号楼地下车库停车位(编号为8-399)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予、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二、对崔学新、吴凤英名下房产(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