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德兴、袁振州、肖明正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德兴,袁振州,肖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远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仲红,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蔡德兴,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退休职工,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袁振州,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职工,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肖明正,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职工,住巧家县。原告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德兴、袁振州、肖明正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被告蔡德兴于2015年8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22297.20元,2015年5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1.86%计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德兴、袁振州、肖明正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但其要求保留债务权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绍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