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XX与被执行人曲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春风,曲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郝春风,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曲宏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春风与被执行人曲宏艳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鹏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