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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燕、郑连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燕,郑连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163-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利群路919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行长。被执行人王燕,居民。被执行人郑连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郑连记所有并设定抵押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孚日街(东)616号14幢2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营业房进行了评估拍卖,评估价格为1568019元[原房价为1127014元(见高密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因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对此房屋进行依法变卖,应买人为宋好杰(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住高密市河崖镇新华村126号,身份证号码××,变卖成交价格为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10035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孚日街(东)616号14幢2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营业房变更登记为宋好杰所有。二、买受人宋好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房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解除对高密市经��开发区孚日街(东)616号14幢2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营业房的抵押和全部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