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哈书华、王代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书华,王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哈书华,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代红,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本案在执行哈书华申请执行王代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河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