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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龚锐申请执行成都易淘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锐,成都易淘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龚锐。被执行人成都易淘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锐。龚锐申请执行成都易淘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245-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龚锐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245-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