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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仕兵与林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仕兵,林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林仕兵,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仕兵与被执行人林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仕兵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林进有座落于连江县单元,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该房屋财产权利,但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