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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吉福与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福,张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张吉福,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被告:张丽丽,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福与被告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吉福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吉福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福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