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吉福与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福,张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张吉福,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被告:张丽丽,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福与被告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吉福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吉福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福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