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甲、姜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甲。原审被告姜乙。上诉人王某因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465号��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家庭财产并非只是被上诉人主张的房屋且也不是只有不动产,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诉状,被上诉人诉请归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占其全部诉请金额的相当部分,故原审法院将本案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并无不当。讼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钱 玮二○一五年八月十二���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