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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李中友、李波、周富平、周应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李中友,李波,周富平,周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0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南街37号附1号。负责人刘狱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香素,四川刘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中友,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波,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富平,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应忠,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中友、李波、周富平、周应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中友、李波、周富平、周应忠银行存款43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