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孔欣、张政与孔令稳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欣,张政,孔令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孔欣。申请执行人:张政。被执行人:孔令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孔欣、张政与被执行人孔令稳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令稳剩余债权1200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孔令稳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文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