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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长有与胡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有,胡乃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刘长有。被告胡乃清。本院在受理���告刘长有与被告胡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长有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