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长有与胡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有,胡乃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刘长有。被告胡乃清。本院在受理���告刘长有与被告胡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长有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