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蓝前、黄钰娟等与杜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前,黄钰娟,黄港淼,黄钰添,黄再芳,梁琼贤,杜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蓝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黄钰娟(曾用名黄链),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黄港淼(曾用名黄家淼),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黄钰添(曾用名黄家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黄钰娟、黄港淼、黄钰添法定代理人蓝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系申请执行人黄钰娟、黄港淼、黄钰添的母亲)申请执行人黄再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梁琼贤,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杜建忠,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蓝前、黄钰娟、黄港淼、黄钰添、黄再芳、梁琼贤与被执行人杜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建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蓝前、黄钰娟、黄港淼、黄钰添、黄再芳、梁琼贤人民币25000元,并负担受理费2571元、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