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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XX与张X、阚XX、张XX、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阚XX,王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杨XX。被告张X。被告阚XX。被告张X。被告王X。原告杨XX与被告张X、阚XX、张XX、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于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