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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9时许,石岩头派出所干警在石岩头镇菜市场巡逻时见被告人唐某某卖罂粟苗,即让唐某某带路到其自己的菜地,发现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宽80-90厘米,长450厘米的菜地上种植2720株罂粟苗,公安干警便将被告人唐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当天将其刑事拘留。次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便自行将菜地上种植2720株罂粟苗全部铲除,并种植其他蔬菜。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野生动植物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2720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行将菜地上罂粟苗全部铲除,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到2016年8月2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新军审 判 员  唐梅玲人民陪审员  唐咸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栗、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栗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栗一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